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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苏州科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4-07-05 17:52:27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党章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也是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

第四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党费计算基数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所得税+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交纳比例(注: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指岗位津贴+生活补贴);

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取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取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计算公式为:

<当月实际发放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所得税+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交纳比例;

雇员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计算公式为:

<(佣金1+佣金2)-(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所得税)>*交纳比例;

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计算公式为:

基本离退休费*交纳比例。

2.党费交纳比例

在职教职工、年薪制人员、雇员制人员中的党员,根据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

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第五条全日制学生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九条学校每年初(一般为3月份)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党员涉及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初重新核定。

第十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二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基本情况,党委组织部将党员交纳的大额党费通过市委组织部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并上报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开具大额党费收据。

第十一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党支部应将交纳党费情况作为党员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党支部每月收齐党费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留存有关凭据。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做好收缴、汇总、对账等工作,于每月20日前将本单位收缴的党费汇入学校党费账户,同时向党委组织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党委组织部根据规定,每半年将全体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15%上交苏州市委组织部。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每年3月底前,党委组织部将二级党组织交纳的党费,按照一定比例下拨给各二级党组织使用。各二级党组织应按一定比例向所属党支部下拨党费,让支部活动能够开展起来,让党员能够感受得到。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在遵循上条所列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六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上级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随意提高开支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组织使用下拨党费时,须持符合党费开支范围和财务规定的正规合法票据,经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账目。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费以党委组织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负责。由财务处配备会计和出纳负责党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执行。

财务处为二级党组织设立党费专用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天平学院的党费账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单独设立。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存入我校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党费账户,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党组织要建立严格的党费管理制度,二级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支出的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核把关。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和二级党组织共同负责对基层党费具体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各级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费审查小组要在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代表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二级党组织通报。二级党组织要向本单位党员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

第二十七条党委组织部每年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二级党组织党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促进责任到位、管理规范,确保合理、高效、安全地使用党费。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党组织、党员和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